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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政策
编辑:医学知识网 发布时间:2007-06-04  

    记者6月22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了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清算标准、支付和职工工伤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工伤保险费用清算项目标准通知规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企业破产时,工伤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伤残津贴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体年龄;工伤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伤残津贴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预期寿命指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预期寿命与破产清算时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计算公式: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年龄。下同)。

  生活护理费,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护理费为基数,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基本医疗保险费,首先以清算时伤残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当地单位缴费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再以清算时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上年实际支出水平为标准清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企业破产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一级伤残15%,二级伤残13%,三级伤残11%,四级伤残9%,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清算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清算期内辅助器具的更换次数及清算时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价格进行清算。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8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算。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以清算时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清算到工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旧伤复发医疗费,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清算,五级伤残8%,六级伤残7%,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费,首先以清算时伤残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当地单位缴费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再以清算时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上年实际支出水平为标准清缴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职工本人要求实行工伤待遇一次性清算的,其清算项目和标准,按照《实施意见》中对五至六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标准执行。

  七至十级工伤人员的在职的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规定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标准清算。

  已退休的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直接支付给退休人员。

  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清算到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其他供养亲属,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基数,清算到平均预期寿命,已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按5年清算。

  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计算至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其他供养亲属,以清算时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清算20年,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清算年限相应减少1年,扣减后的年限低于5年的,按5年计算。同时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一至六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住院应由企业负担的交通、食宿、护理等费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费用的清算办法。通知对工伤职工的清理核实、劳动能力的鉴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伤保险费用清算程序和移交管理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本报记者  蒋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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