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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险卡使用常识
编辑:医学知识网 发布时间:2007-06-04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卡号无效或无此卡号怎么办?

  卡号无效或无此卡号主要是由于该卡磁条销磁或磁条信息不正确造成的。企业参保职工(个体、自由职业者)和退休人员可持卡就近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写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可持卡就近到国家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写磁。

  ·如何办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的注销?

  凡参保人因出国定居、跨统筹区域流动及死亡等原因退出我市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人或其亲属可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同时交回参保人员的《社保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保卡》个人医疗账户结清手续,并将医疗账户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

  ·使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应注意哪些事项?

  1.《社保卡》只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区域和范围使用。
  2.《社保卡》不得涂改、伪造、转借他人和挪作他用。
  3.持卡人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注意防磁、防划、防折,如远离电视、手机等。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及联系电话:
  市社会保险办 福州路9号5715220
  市劳动保险办外资处 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区203 5028079
  市南区社保办 晓望路19号 3863627
  市北区社保办 台东三路128号 3625242
  四方区社保办 庆安路21号 5624527
  李沧区社保办 兴华路 30号 4630973
  国家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国家机关事业保险办 东海路 6号 3877244
  市南区国家机关事业保险办 香港中路 19号 5869103
  市北区国家机关事业保险办 威海路 138号 3901032
  四方区国家机关事业保险办 鞍山路 48号 3776001
  李沧区国家机关事业保险办 枣园路 11号 7890965
  (如遇地址、电话变更,请咨询5719191)
 
  ·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是什么?

  所谓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费用前,职工个人按规定须先用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的比例给付的标准。
  所谓统筹基金的最高文件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多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则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解决,而要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或其它渠道解决。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我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简称起付线),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医疗机构的等级确定:一级医疗机构按6%起付,二级医疗机构按 8%起讨;三级医疗机构按10%起付。目前,我市执行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840元;二级医院为 670元;一级及以下达标医疗机构为500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治疗,起付线怎样设置?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线。从参保人第一次将医疗费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医疗年度不同于自然年度。

  ·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市规定,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为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目前,我市执行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34000元。最高支付限额将随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而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

  ·在“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的医疗费,参保人如何负担?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治疗或患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在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计算累加负担的办法,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8%;5000元至 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 15;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2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如何支付大额医疗救助金?

  参保人发生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可支付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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