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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模式
编辑:医学知识网 发布时间:2007-06-04  

第四,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化,卫生行政机关偏袒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问题,将会大大减少。在计划经济时期,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机构之间确实存在着隶属关系。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府的卫生管理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不再具有隶属关系,医疗机构是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完全独立自主的事业型经营单位,两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偏袒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社会上确实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损害了卫生行政机关的威信。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监督的力度加大,相信这类问题的发生会有所减少。对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会偏袒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第五,消费者协会不具有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权。虽然医疗事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但是,由于医疗行为本身是一种具有高风险的行业.医疗事故难以避免。因此,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与航空事故纠纷、铁路事故纠纷、汽车运输事故纠纷一样,均不属于调整一般消费者购买商品和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而是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因此说,消费者协会不具有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权。(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1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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