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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导致的事故责任
编辑:医学知识网 发布时间:2007-06-04  

案情:何某(9岁)因咽喉痛发烧去某县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就诊,值班医生颜某查看病情后,对何某母亲说:“你儿子扁桃体发炎,需要做手术,在医院做,起码要百多元钱,如到家里去做,只要几十元钱。”并表示希望去何某家做手术。由于医生如此热心,何某的母亲不便拒绝。颜某为方便起见,邀院长田某一同往,两人置医院“不准任何人擅自出诊”的规定于不顾,于第二天上班时间,带着手术刀来何某家做手术。按照扁桃体手术规程,术前病人应严格禁食和术前用药。颜某和田某为了尽快做完手术,既未进行体温等常规检查,也未使用有关药物,就在一张椅子上给刚吃了冰棍的何某某匆匆做手术。手术开始不久,由于大出血,气管被堵塞,何某全身抽搐,生命垂危,此时由于一无抢救器材,二无药品,颜某、田某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仅9岁的何某某血染全身,窒息而死。

  评析

  本案是由医院正式医务人员擅自在病人家中做手术而导致的一起侵权事件,表面上看来,这似乎是一起医疗责任事故(事件中的行为人是合法医务人员,且是在上班时间进行手术的),而且实践中发生类似事件大多是按照医疗事故来处理的。但是笔者认为本案恰好不符合医疗事故的特片,不是一起医疗事故,而是一个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所以笔者将此案不放在第一类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侵权中而是单独列出作为一类。

  医疗事故是在正常合法诊疗护理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复得而造成病人伤亡的后果,也即医务人员在合法医疗机构的指定场所,在正常工作时间,在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时过失而导致的病人伤亡事件才可称之为医疗事故。本案中,颜某、田某为谋取私利,在上班时间违反医院规定,擅自出诊,在病人家中器械、药品等手术条件均不具备的条件下进行手术,而致病人死亡,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廉洁奉公,自觉遵法守纪,不以医谋私”的医德规范,违反了医院工作规章制度,违反了技术操作规则。颜某、田某两人擅自离开医疗机构进行手术而致何某死亡不是正常医疗护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违法委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不应由行为人所在医院承担,而京戏由行为人本人来承担。颜某、田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外,还应按《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向何某亲属支付一定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

  须提醒读者注意的是,除了本案中颜某、田某擅自在病人家中进行手术属于非法行医外,还有许多医务人员擅自诊疗病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此外略举几例,使读者便于对照。例一,某妇产科医生为私吞手术费,在下班后为病人作人流手术,因缺少助手配合,病人术中出血休克死亡。例二,某外科医生因计划生育手术室医生上厕所不愿等待,自以为技术高明,擅自为正常等待就诊的朋友取环,因技术不熟致子宫穿孔,病人死亡。例三,某外科医师下班后为赚钱将本应在医院接受手术的病人带到自己家中手术,因缺少手术设备也无助手配合,病人死亡。以上几例事例都是医务人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中法定上班时间之外或法定工作职责之外或法定治疗场所之外擅自行医而造成的,都不是医疗事故,责任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尤其例三中利用下班后业余时间为赚钱而从事诊疗活动的情况,1988年5月10日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曾对此作出规定:对未经单位同意或认可,从事业余的有偿诊疗护理活动而造成病员不良后果后,其善后处理由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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